新憲論壇-身心障礙權益在新憲法的藍圖

當前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強調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發展,卻從未以「人權」的觀點來理解此項憲法委託,因此無論是個案適性協助或是無障礙環境,在法律規範上及法律解釋上仍停留在國家立法與行政裁量,現有法令亦未正視身心障礙者於私法關係中遭遇的障礙與歧視。

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之後,只有規範在法律層級當中,如同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所述「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我們在憲法上,尚缺乏「平等參與社會」的想像,因此我們於本場論壇探討身心障礙者在憲法中的保障。
 
活動開場由台灣制憲基金會副主任黃崇祐指出:我們認為基本人權的內容是重要的,理解當前政府體制部分有些還是在朝野相互討論,期待政府推動新憲法過程,不只是政府體制的討論,應更積極討論納入各種基本人權。作為開場。並說明: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明確國家的新憲法。當前新憲法草案大概有20幾份的台灣新憲法草案,但寫完就被丟入倉庫。人性尊嚴的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大家努力的心血整合。
 
接著由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孫迺翊專論說明:雖然當前法律多樣,好像很完備,實際上你還是生活上四處受限碰壁。如果我們遇到歧視的問題,這個社會是束手無策,不想面對跟解決。譬如光是台北市要在捷運共構,設身障者據點,也會受到管委會抗議。還不是私人產權,而是捷運共構。雖然會有罰緩,台北市政府未必會想要做。

孫教授進一步指出憲法內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構想:憲法第七條平等條文上,我們可以把身心障礙加進去,強調身心障礙者充分促進尊嚴之尊重。我寫入crpd的文字,補充平等原則之內容,基本國策要不要改,這個可能要跟其他條文要一起去思考,都不動前面平等原則,充實身心障礙者內涵,我會比較希望能夠精簡,憲法第十條第七項,我不建議像現在保險就業促進,這樣子列,還是比較強調福利這個面向,應該要要求國家提供無障礙環境,合理調整,落實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至於個別項目、就業保險,不一定要在憲法逐一羅列
 
與談階段主持人台北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恒豪開始指出:在CRPD面前每一個國家都是未開發國家,大家都努力朝著這個方向爭扎跟奮鬥。新憲法的討論,制憲是很大的事情,我是門外漢不敢亂講,既然是新憲法,我們可以更有野心一點,我們習慣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長期倡議障礙運動的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張宗傑指出:我們現在來看身心障礙者困境,思考如何更好的社會參與,自由這件事非常不容易,也不是沒自由,而是半自由的生活,你必須要努力的奔跑,才能夠讓自己留在原地,取得自由這件事情,這個窄門要經過很大的掙扎,所以他也象徵國家的立法司法,代表國家,必須要跟社會公民力量做拉鋸戰,要不段的奔跑,才能夠留在原地,否則就倒退了,用這個檢視身心障礙者,沒有我障礙者的參與,不要為我決定。
 
在憲法議題上張宗傑指出:之前日本有國會議員,美國參議院有身心障礙者選上,去保障。理想的國會裡面,至少有三位以上身心障礙者,他才能夠去連署提案修法,不然會像是以前一樣,身心障礙者只有一個,進去還是被否決掉。這是我對新憲法的想法,就像是丟迴力鏢,回饋的越大,大家一起來努力。
 
而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說明:我們強調障礙者自己站出來發聲,來去主導政策的走向,以人為中心,回到一個以人為中心,身為一個人的各項權利,譬如說有婦女兒童老人,聯合其他相關團體,需要的議題一起推動。障礙是社會不平等的對待。慈善愛心轉回人權模式。校園的資源資源較多,身權法可能就沒也那麼多元的服務,那還有所謂精神障礙者,領取到證明也是非常困難。

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提出:在法律層面原住民條款跟身障條款是差不多,但是他們有基本法。台灣是身權法某程度來說是堪用,他要能夠取得原住民基本法地位,可能需要一點距離。去變動目前的法律制度及秩序是必要的,還需要納入很多東西。
 
而在實體新憲法的擬定上,有三大階段:「反思」、「開拓」、「評價」。反思:任何的法律,除了參考先進國家,還有呼應這塊土地的歷史。開拓:憲法要保留開放性,我們永遠不知道需求是什麼樣子。評價:風水師不會開發票也不會報稅,這些制度的本質是想要評價一個人,到一個程度,這不是人類開去做的事情,我很難去,我比你重要,到了一個社會資源那麼多的地方,勢必要做一些評價,怎麼樣去安排,哪些人在哪些場域能夠說多少話的問題。
 
最後由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議題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某一個獨立的機制,可以促進國家批准,或協助國家協助公約。問題來了:他就面臨,跟國家人權機構互動的兩個問題:這兩者要怎麼互動,是要一起還是不同。要設立單一機構。對台灣來說,我們在2014年,把它國內法化,發現一個問題,我們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利小組,同時他可能也並不是,獨立監督的機制
 
在身障權益入憲的議題上,廖福特研究員指出:憲法解釋會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但他沒辦法直接放入憲法本文中。所以在憲法裡要有一些規定,國際人權條約的情況。建議條文為:在憲法所保障的自由,符合國際人權條約規範,並在第二項談到世界人權條約,具備國內法地位,憲法直接去做規定及賦予,第三項應該設立獨立行使職權,未來可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憲法地位。才能夠讓各種適用憲法,直接明確,讓他變成我們憲法基本的準則。我們更應該要做的,作為一個比較完整的典章,在憲法的規範。把國際的人權標準進入到憲法,才能把比較完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慢慢導引各種法律,符合憲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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