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派大老提制憲意向公投遭駁回 告中選會並求聲請釋憲

中選會駁回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所提的兩項制憲意向公投,台灣制憲基金會今委任律師黃帝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公投法第2條及中選會相關辦法違憲,並一併請求法官裁定停止訴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由獨派大老辜寬敏成立的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制定新憲公投案,盼爭取在2021年舉行公投,題目包含:「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中選會於今年10月16日駁回兩案。

黃帝穎表示,中選會駁回兩項公投提案,兩個理由。第一,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第二,主文內容不易理解。重大政策的創制,在憲法的創制複決權上,並沒這樣的限制,意即,於制憲政策的創制本來就沒特別限制。

中選會認事用法不符合憲法上國民主權跟創制複決權的依據。黃帝穎指出,民眾並不會聽不懂,它就是一個新憲的創制,請求總統推動台灣新憲法,且本案的本質不是制定一部新憲法,而是要求推動符合台灣現狀的憲法,內容並不會無法理解。

黃帝穎表示,今天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中選會通過提案。就合法性的層次上面,認為中選會加上法律所無的限制,對人民的創制權利做了很多法律以外的限制。他強調,今天提行政訴訟,同時也聲請法官能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他說,希望法官聲請釋憲的法條是針對公投法第2條及中選會相關辦法,因為相關辦法違法法律保留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人民的創制權在憲法第17條,並沒有限制不能對新憲政策進行公投,但中選會適用結果抵觸憲法第17條。

也就是說,憲法應該要保障人民而非限制人民,所以,聲請大法官解釋針對中選會所適用的法律以及下位階的辦法,認為以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創制權、國民主權原則。本案特別凸顯出來它並不符合民主國家普世價值裡面的國民主權及創制權。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