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美琇女士於3月1日發表〈挑戰邊界:美中紅線與公民自決〉一文指出,「如果我們把國家前途都交由政黨或政治人物來決定,恐怕他們只會媚俗地操作避險或利己的政治瑣事,用「制憲會引起兩岸緊張和美方不安」或「制憲就是台獨」等做為藉口,讓國家不正常現象繼續原地踏步,然後各政黨在對各自有利的盤算中各取所需。」
該文結語指出,「公民自決的集體力量足以改變歷史,但最大考驗的是,我們是不是一個勇敢而堅定的公民。挑戰邊界、喚醒意識,才能促成改變。就從你我開始吧!」
查執政者反對台灣行使自決權,由來已久,1986年3月17日「二二八事件學術座談會」,陳永興醫師在總結時指出「今天,國民黨的行政院長俞國華竟然在立法院宣稱:政府絕對不准人民自決!這是什麼樣的念頭?政府是什麼呢?人民的意志,政府竟然不准?這種政府是如何產生的?政府代表誰呢?一千九百萬人的共同意志,他們說不準?俞國華是誰?代表什麼人的政府?難道是代表中國統治台灣嗎?國民黨要是到今天仍然未敢面對現實,我們很懷疑他們是否能夠繼續在台灣統治下去!」
重讀前述陳醫師在35年前所說這段話,令人感觸良多。不過,自決權是人民的權利,台灣人民持續地進行自覺運動。2004年5月8日翁松燃教授在群策會論壇發表《從台灣人民自決運動看總統大選和台灣前景》專文指出,台灣人民的自決運動,大約分為四個階段,(一)盼青天、望自由(1947.02.28〜1960年)、(二)促改革、爭平等(1960〜1987年)、(三)求自由、要參與(1988〜2000年)、(四)念自主、尋自決(2000年迄今),詳參《320後的威脅與挑戰》(2004年8月出版)第163〜168頁。
所有的人民都擁有自決的權利
按日本國際法學家大沼保昭(Onuma Y.)1998年12月出版《人權、國家與文明》(中譯本2003年1月出版)第52頁指出,「對此,1966年作為多邊條約被採納,1976年生效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社會權公約》和《自由權公約》,在其相同的第1條中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擁有自決的權利。』在這一權利的基礎上,所有人民都可以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同時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
又指出,「這一規定,給自決權確立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隨著自決權之權利性的確立,人們逐漸開始確立起一種共識,認為自決權不僅適用於殖民地統治下的人民,而且也適用於世界上所有處於他民族統治下的人民,同時,自決的型態不侷限於國家獨立,也可以是與既存國家的合併等其他種種形式。」
前述《社會權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自由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在2009年已經國內法典化,自決權是人民的權利,絕對不能被剝奪,台灣的人民自決運動不能停,推動新憲法的制定,讓國家正常化,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