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憲論壇-環境權入新憲的困境,挑戰及可能

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綠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青年綠人與永社等公民團體,於4月11日舉行「環境權入憲的困境、挑戰及可能」研討會,共同在台灣暌違15年的憲政時刻探討日趨受到民眾重視的環境權入憲議題。

  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正於開場時指出:這幾年台灣民主程度非常高,又因為國際社會疫情衝擊,台灣結合人權保障及公共衛生,達到平衡的巧妙制度。又透過運用數位方式進行追蹤,當然還有很多基本建設,例如健保卡、選舉制度等,我們民主自由都是躍居新高。特別是中國打壓香港部分,國際的民間團體,紛紛移出了香港,有很多到台灣,google資料中心也建立在台灣。

  但我們有我們的問題,長年社會分配的問題,還有居住的問題。制憲基金會除了國家正常化,讓我們有正常的國家以外,我們也希望這部新憲法是人民幸福的白皮書,具有二十一世紀人權觀念,包括今天的環境權,我們都會參與。內容應該符合台灣人民需要,我們有很多問題是需要社會辯論的,不論環境權、居住權等,都牽涉我們要如何討論我們的價值。環境權入憲,我們需要列入考慮,不單只是形式部分。我們現在非常適切的問題,面臨政策辯論,會有訊息不清楚,他需要更深入的思考,治理的模式,讓他影響決策,有更進一步的思考。

  接著由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教授專題演講說:憲法內基本人權條款已經過時100年,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當中,7條到23條的內容,其實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已經出現了。大家在歷史上所唸到,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臨時大綱、臨時約法、訓政時期約法,原則上基本權條文都沒有變化,主要都是差異在國家組織上面。

  如同憲法的第二章,雖然有些條文的用語跟現在不一樣,排列順序只有到第十六條,第六條自由權被填充了非常多,跟現在自由權是一樣的。人生自由現在憲法第8條非常多,其他服兵役、納稅義務都有寫,所以可以理解憲法基本權過久並非一天兩天,而是一百年的事情。

  再者,人權公約當中角色是什麼,九大人權公約藉由施行法的方式,引進來國內當中去做適用,但是有些還沒有處理。兩公約當中而言,時程順序而言,世界人權公約之後開始建立人權架構,未來人權是什麼?在原始的憲法架構,就沒有想過會有這些東西存在。因此現在聯合國公約要放進來,很難在憲法內想像。而如何落實在憲法內,這是一個需要引進的過程。尤其條文是抽限化的,因為我們不能太具體化,不然經常要改。國際條約更有可能在國際政治的問題。所以有時候在訂約的過程中,在條文當中出現困境。

  而可能有人認為說現在已經放入增修條文內當作基本國策了,胡博硯老師則回答:基本國策能做的非常限縮,如果他可以變成權利為什麼不寫在憲法本文當作基本權力。基本國策可能作為基本請求權基礎,能不能落實是一個問題,例如我們要創造社會保險跟公益制度,請求權基礎在條文當中是出現的,用來補基本權太過簡潔。請求權基礎是一個。講好聽是道德勸說,難聽是沒有意義。例如:國防。中華民國國防,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不會有人寫是以迫害世界和平。像是外交條約上,有說跟沒說差不多。

  透過上述脈絡胡博硯老師來去說明環境權入憲之意義:憲法下環境權的問題,我們概念內涵是什麼?我們所有的權力:人民有生活、財產,有什麼的自由。所有權力的內涵,在訂完之後,其實是慢慢行塑他,像是我們現在處理勞動權保障,都是在戰後立法者、法院的保障,職業的養成等等諸多保障在裡面,而是在慢慢衍伸過程,填充這個內容,不是立憲的時候要提出,如果你把放在基本權的地位,你要他產生怎麼樣的效果,必須去說明。

  接著與談階段是由張竹芩秘書長進行主持開場:今天在場的團體,其實都在台灣有很重要地位,在不同的方向上,過去三十年在環境上做了很多事情,今天聚在今天討論在這,將環境權拉到最高的層次的憲法,會是怎麼樣的情況。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劉志堅說:過去2002年有環境基本法,在國家推動有很大的進步,整個來看沒有罰則,應該是政府體制的一個基礎,一些不少的條文,甚至比較明確的制度,有在這裡面入法,譬如說第三條,國家長期利益,應兼顧環境保護,這裡還有往下的延伸,經濟有不良影響,應環境保護優先,其實在這個宣稱上,有他法律的基礎。

  接著劉志堅會長進一步說明:我們現在要怎麼樣入憲,希望社會形成對環境的認知、態度、價值,一個高的共識,最後我試提這幾個意見:未來環境權需要在整體環境上努力。近期這個減煤、減碳,我想這都我們應該落實,核四核電除役。我認為現在的全球化,應該是給全球很大的壓力,溫室氣體大量的排放,疫情的問題,我想我們台灣要跟上來,相對政府要更積極,第三點是我想這是全球的議題,中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有些問題,最後,我認為我們要繼續投入環境權入憲運動,從憲法制憲的觀點來講,我想是我們台灣整體建國,一個未來新的國家,努力的一部分,分享我幾個小的回顧跟感言。

  第二位與談者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則說:我們最開始環境運動起源於公害,我們開始來做反對運動,多半做污染減緩,不太是拒絕污染,痛痛病等,為什麼這之前沒有,也很簡單因為前面是戒嚴時期,解嚴之後環境運動風起雲湧,但第一步是因為生活受到影響。我如果要排放不同化學工程、大量勞動力,要大量用水用電,就會選台灣,成本很低。所過頭來看,環保署設立才有環境運動?其實是那時候發現環境被破壞。前期都在反已經蓋的,後期反對的像是未來要蓋的。

  蔡中岳副執行長進一步說明:大家印象中開發跟環境是對立的,這個印象是在的。因為有環境意識了,環境保護是重要的,反而進去零跟一的公投中,因為公投是零和遊戲,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子。今天這個時間點面對環境保育議題,要思考的向度更複雜一點.如果沒有這些基礎的東西,可以做成運動這件事情,是不太容易的。

  最後北冥有魚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菁琪說:大家對環境權具體是什麼,卡住了。為什麼沒辦法具體化環境權是什麼,因為那是共同的權利。過去我們的人權分為三代:第一代防禦權、後來漸漸發展第二代作為一個國家,保障我一些福利,譬如工作權,健康權,兒童的權利,國家應該給我們的權利,漸漸往下走,第三代。一個開始環境運動都是我受到侵害,這是人民集體權的展現,每一個人都可以說健康受到侵害了,擴大來講集體的權利,你的水被污染,我的水被污染,一起告一告,現在看到的這些人,可以去對國家提起環境訴訟的團體,因為環境權是一個集體權利

  環境權入憲,我們多一個道具可以使用,環境權入憲他有必要性存在。剛剛有朋友提到哪些國家有環境權入憲的概念。其實歐洲憲法裡面是有環境權的,其實環境權的概念,他是未來人的人權,這是永續的概念,我們現在保障的權益,是還沒有出生的人,他們有生存在一個有乾淨水源、優良環境的權益。環境權入憲在歐洲憲法存在有他的意義在的,有意識的永續的重要,環境權就會進去,看的不是現在也不是具體,是永續、未來權力的投射。環境權的性質,這個雖然很像幽靈的東西,但是他是一個保障下一代,拿到筆還有墨水的權利。

  而在最後提問階段,與會者黃律師說明:我覺得憲法絕對不只是宣示性的東西,現在已經有基本國策了,路線一定是有方向的,最重要的功能,套到工服法,那我們不管主體是誰,可以用環境權是基本權,他們沒有這個保障違憲,他不只是宣示性或概念性,要求立法院訂定符合程序保障的法規。當然作用法最重要,但是憲法就是去定為最基本的相關內涵。就會對作用法產生實際作用,不只是宣示,我覺得就完全弱化環境權入憲的主張。

  接著李菁琪律師也補充說明:誰可以作為權利主體下去講,真的很煩人的問題。他是作為第三代人權,集體權的概念,概括性地展現。環境權是每一個人權利受到影響的集合體。憲法他的效果,不只是宣示意義,他就是大魔王,環境基本法再怎麼樣定,就是亂搞,如果今天有一個環境權入憲,很簡單地寫,就可以很簡單你各位違憲,他就是該做,是不是先把這些事情搞好。

 

本內容,僅部分節錄當日發言內容,詳情請見完整記錄:

        

為什麼環境權要入憲懶人包:
https://reurl.cc/E2Nm9K 

當日會議手冊及簡報:
https://reurl.cc/9ZAWmd 

完整會議逐字記錄:
https://reurl.cc/nnbp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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