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新憲公投」案的適法性探討

「催生新憲公投」案駁回理由

2020 年 4 月 30 日,辜寬敏先生領銜提出台灣史上首次的「催生新憲公投」案,該案全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提案人總共 3,093 人,超過法定門檻 1,932 人。「催生新憲公投」案經過聽證會與補正程序,中選會於同年 10 月 16 日委員會議決議駁回。

中選會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三項:第一項,現行憲法既沒有區分修憲與制憲,也沒有限制立法院不能進行全盤檢視與翻新的修憲。該案與總統、立法院目前在推動的修憲政策難有區分,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

第二項,該案想透過公投修改憲法,區分制憲與修憲,並新增制憲程序。該案要求總統循憲法所無體制外程序,推動制定新憲,是以總統的統治行為作為公投標的。以上均不符合「公投法適用事項僅限憲法規定外之範圍」。況且,公投法目前沒有諮詢性公投的設計,該案即使投票通過,對於總統也沒有拘束力。因此,該案也不是合於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適格公投。

第三項,中選會認為憲法沒有設制憲規定,主文所稱「推動」制憲,範圍過於寬泛;「符合台灣現狀」非一般人通常智識能力者所能具體得知。中選會認為這幾個用語,構成公投法駁回要件之一的「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以及違反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辦法中規定「其含義在語法結構上應無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不使用過於寬泛或簡略,文義不明文句。」、「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該案於 2020 年 12 月 14 日,委託黃帝穎律師所組成的律師團,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北高行於 2021 年 7 月 28 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預計 8 月 26 日宣判。

提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

制憲權、創制權是人民不可剝奪,也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該案提出的依據,源自現行憲法第 2 條「國民主權」與第 17 條「創制權」。該案係原則性及目標性的架構規範,並非細節性的專業規定,且係從無到有之制度,無疑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範疇。

依據現行憲法與釋字第 627 號解釋,總統作為憲法上的行政機關,具有「權限爭議處理權」、「人民福利增進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依據公投法第 30 條,總統可作為重大政策之請求機關,進而採必要之處置實現公投案內容,以回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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