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憲論壇-催生勞動權利新憲法

台灣制憲基金會與台灣勞工陣線共同舉辦「催生勞動權利新憲法」研討會,會中聚焦近在來越來越受廣大民眾關心的勞工權益,尤其前幾日發生的「康軒女員工事件」更讓勞工權利議題浮上檯面。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於開場時認為,《憲法》不僅是冷冰冰的法典,而是可以乘載所有人夢想與理想的「幸福白皮書」。台灣制憲基金會成立的唯一宗旨,就是儘全力催生一部真正屬於台灣人民的新憲法。對於勞工權利,林宜正舉實例指出,目前全國約有1150萬就業人口,卻只有636萬人適用勞基法,扣除自僱者與雇主,仍有許多國人沒有受到妥善的勞工權益保護。
 
談及勞工權入憲,林宜正表示,台灣制憲基金會開始舉辦一系列新憲論壇,就是希望各行各業與各領域的民眾可以藉由充分討論,激發對於國家的共同想像,凝聚國家意識與國民意識,並可將論壇提出的問題與主張,在未來新憲草案中納入其中,共同打造一部符合台灣當前現況的新憲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過去台灣經歷無數場憲法改革運動,從1975年許世楷老師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到2006年二十一世紀憲改聯盟,2014年公民憲政推動聯盟,都期許能將勞工權益入憲,至今也是如此。台灣勞工需要一個指導勞動權保障的核心規範,促使勞動基本權能足以落實。
 
孫友聯進一步說明,勞動權入憲的意義在於形塑制度的關鍵正式規則,並確認憲法對勞動者保護的重要基石,將能有助於落實民主深化的功能。並引出當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日本國憲法對於勞動權的保障,至少新憲法應涵蓋勞動三權內涵,並廣納勞動基本權的型態,才能有助於實際改善勞工處境。
 
與談階段由弘毅法律事務所律師,前勞動部政次廖慧芳律師舉案例說明,當前一個企業只能成立一個企業工會,部分企業工會章程指出,若成立企業工會之會員,必須經過理監事審查,理監事有能力可以不讓他入會,因此侵犯到個人團結權這一塊,就是個人無法參與工會。撇開其他問題,實務上法院都使用民法條文解釋工會概念。忽略勞工加入工會的權利,因為我們憲法缺乏相關規定。因此在憲法上明確把勞動權入憲,有很多層意義,對勞動權保障是一個宣示效果,在具體個案也能夠適用,更重要是對於勞動團結權的重視。

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發言時指出,勞動三權是保障勞動實質權益的手段,應受全面保障,期許現階段違反勞工基本法規之雇主應受更上層的違憲制裁,訂出明確之憲法對勞工的權利義務關係。另也期許將勞動權有更進一步的教育深耕,當前學校修習勞動法令皆為選修學分,應讓他們清楚出社會如何保護自己、如何進行結社。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林良榮表示,勞工權利的基本保障應是合於人性自然的勞動,如日本憲法第13條之規定,除此之外,提及當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不應只停留於第一代人權,應進一步探討第三代人權、第四代人權,包含移工人權、企業永續與社會責任、勞工職涯與國家責任等皆應符合當代社會之需求。
 
會議主持人,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於結尾表示,我們認為建立新的國家是必要的,制憲基金會目標是要制憲,將努力告訴大眾制憲目的是什麼,但制憲終究只是手段,最重要的還是社會大眾對於新的未來、新國家的想像,若沒有想像,將權力賦予人民,人民也不清楚應該做些什麼
本場論壇有多位勞工朋友、工會幹部、法律系學生共同出席,現場激盪不少火花,也讓與會者相互討論思考新憲法的想像。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祕書長周勝凱指出,若將團結權作具體規劃,台灣罷工權的限制是否越多,會不會有助於團結等議題提供給參與者思考。
 
美光企業工會理事長馮澤源認為,勞工權益要入憲,個人來看是很重要的。團結權必須先制定憲法上,並在工會法定義清楚: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等,這些架構必須先在憲法之下,憲法先把一些工會的團結權擬定,工會才在進一步討論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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